编者按:今年市政府以宜府文[2010]5号文对宜昌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新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于3月上旬召开了全体会议,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委员会的法定职能并研究通过了仲裁工作近期发展规划。本报记者就宜昌仲裁委员会如何在非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中发挥其独特作用采访了该会主任郑广玉同志。
记者: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郑:宜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自1996年8月在全省率先成立以来,解决了大量民商事纠纷,化解了众多社会矛盾,为宜昌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年市政府以2010年5号文调整了本会组成人员,本次调整充实了一批专家型人才,使本会组成人员更加趋于专业化、专职化。本会将今年定为仲裁发展年,其目的就是要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对仲裁这种非诉解决纠纷方式的认知度,树立市场经济主体的仲裁理念。促进宜昌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仲裁这种非诉讼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制度有何特点?
郑:仲裁俗称“公断”,简言之就是纠纷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第三者居中裁判。它是市场经济主体解决民商事纠纷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仲裁具有以下独特优势:一是自愿性,当事人发生合同和其它财产纠纷后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选择那一个仲裁机构仲裁、选择什么样的程序以及由谁来仲裁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协商确定。二是专业性,本会所聘任的仲裁员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他们都是各个行业的专业权威,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纠纷的性质选择每一领域的专家来作为其仲裁员。这使纠纷的解决更具有权威性,更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三是高效快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承担义务的一方就要按裁决的内容履行,而诉讼要两审终审,这更能节省时间。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仲裁程序,使纠纷得以尽快解决,这既能为当事人节约时间,还能为当事人约省人力和物力,让当事人有时间去抓住更多的商业机会,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四是独立公正,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且仲裁庭的成员都是由当事人自己所选,从而能够保证仲裁行为独立,仲裁裁程序、仲裁结果公平公正。五是保密,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这就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记者:当事人如何才能实现自己的仲裁愿望?
郑:当事人要想自己的纠纷能通过仲裁解决,首先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在合同中约定,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如甲乙双方因XXX发生争议,现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为仲裁目的的实现,最好是事先约定。其次,双方所约定仲裁的内容要属仲裁管辖的范围,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劳动纠纷、行政争议、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纠纷不能仲裁。超出仲裁管辖范围和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都不能仲裁。
记者:裁决结果如何得到履行?
郑:仲裁因为公平合理,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同时,为了使裁决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当事人还可在申请仲裁时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