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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办案质量应把握的几个环节
发布日期:2015-05-08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提高办案质量应把握的几个环节

  根据仲裁案件的审理流程,案件的审理主要有三个阶段:庭前准备、庭中审理、庭后文书。从案件审理角度上讲,存在三个主要环节,即庭前阅卷、庭审驾驭、文书制作。本人今天主要根据案件审理流程并结合相关案例,从如何当好仲裁员的角度,与大家研讨一下提高办案质量应把握的几个重要环节。

  一、庭前细致阅卷、及时指导。

  (一)阅卷应细致。

  案件庭前准备工作的环节很多,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是认真阅卷。

  细致阅卷、认真做好阅卷笔录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不可忽视。由于仲裁办案,不像法院那样要求做《审理报告》,因此,阅卷笔录实际上兼替了《审理报告》的作用。但目前不少仲裁员存在下列问题:阅卷不及时,接手案件后几个月不阅卷,到了开庭前一天,草草走过场;阅卷不细致,未发现也未提出任何问题;不按格式要求做笔录,阅卷笔录仅1-2纸笔录,极其简单。这些都是仲裁案件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阅卷马虎、笔录敷衍,一定程度上是仲裁员对阅卷和制作笔录的认识不足。本人认为,细致阅卷对保证案件质量的作用十分重要。

  1、阅卷有助于把握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恰当。

  阅卷可以了解仲裁请求是否存在瑕疵,有助于庭前释明和提示。如不少案件在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对逾期利息只提出计算原则,没有具体的金额,庭前阅卷则可要求其提交计算依据、计算公式和计算金额,固化仲裁标的并令其补交仲裁费用。 

  2、阅卷有助于把握申请人的证据是否充分。

  阅卷可以检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这主要是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如证据有无涂改、变造的痕迹,证据复印是否完整、清晰,证据是否存在其它形式瑕疵。如有一份《工程结算单》的时间为2月31日,该证据的形成时间违反公知定理,则应询问是笔误还是变造。又如有一保险案件的代理词,标题是《三峡运输集团代理意见》,一般认为是三峡运输集团的代理意见,但细看其内容,都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观点,尾部用钢笔写了四个字:“保险公司”,没有注明时间。这份材料便存在四个问题:一是首尾主体表述矛盾。二是署名不当。既然是代理意见,就应是代理人签名,保险公司与其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保险公司的事实陈述可以作为证据,而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不属于证据,保险公司的观点受禁止反言规则的约束,代理人的意见时常可更正。三是“保险公司”未盖章。未盖章怎么证明其是保险公司的意见,代理人也未签名,如何认定该材料属于保险公司提供?四是未载明时间,是当庭提交的还是庭后补交的?庭后提供又分合议之前与合议之后,合议之后对你提的意见不予采纳和说明无程序上的责任。本人所讲的这类情况至今还十分普遍,因此,阅卷时一定不能忽视证据的这此形式瑕疵。

  3、阅卷有助于发现仲裁证据的变造与隐匿。

  阅卷审核证据比庭审审核证据的效果更好,它可以及时 明察当事人非诚信行为。庭审因时间影响和争执意见的干扰,往往不易发现证据的瑕疵。而在阅卷时,可以从容不迫的细致审核。如通过证据的页码或条款的衔接、连续判断提交的证据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防止一方当事人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内容隐匿。如(2011)宜仲裁字第14号案件,证据复印件《出租车租车合同》,未将出租方(甲方)的责任条款进行复印,这都可能给案件的分析带来影响。

  4、阅卷有助于编制解答争议的法律预案

  了解当事人的主张与抗辩的重心,可以事先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研究和论证。查阅与案情审理相关的资料,包括法律、专著、论文、案例、背景。如一起票据追索权案件,承兑银行为出票企业向持票人支付了银汇票款,后将债权包括抵押权转让给另一企业,受让企业申请仲裁。这里面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一是案件的性质,能否定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性质不仅仅涉及法律规范的选择与适用,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请求能否支持。如果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法律关系不合,则涉及变更仲裁请求的问题。如此案,如果是票据关系,申请人则不是适格的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其无权行使追索权。二是债权可否转让?因为抵押人为出票企业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担保,这就涉及到《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移”的理解;三是金融债权变成一般债权,受让企业可否主张日万分之五的罚息?罚息是专属于金融机构的,企业能否享受罚息?四是随同转让的抵押权是否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些法律问题应在开庭前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在开庭辩论时不可能正确引导。

  5、阅卷有助于编写查明事实的《庭审提纲》。

  《庭审提纲》对查明案件事实以及掌控庭审进程十分重要。《庭审提纲》是保障庭审发问全面、准确的基础性材料。提纲应将主张不当、证据瑕疵、事实不明、情节不清等发问内容全部列出来,避免庭审结束后,发现有关键问题未查明。庭审提纲可以保证庭审发问的条理性,什么问题应发问申请人,什么问题应发问被申请人,先问什么,后问什么,避免打无准备之仗。

  (二)指导应及时。

  督促答辩,通过书面答辩掌握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为审理和记录做好基础工作。如果当事人有电子版本,则可请其提交电子文本。由于目前法律未规定逾期答辩的后果,被申请人往往出于技巧性考虑,不在庭前提交答辩状,以致庭前阅卷掌握的案情具有片面性,本人认为,应督促被申请人及时书面答辩。

  指导举证,有的当事人没有对主张的事实进行全面举证,则要求其补充证据。常见的情形有对逾期利息的主张只笼统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以及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标准;对律师费的主张,只提笼统的额度,不提供具体的计算标准。对这类情况,则应在庭前要求其补充举证,不要等到开庭中要求其举证。因为,有的对方当事人可能以举证逾期为由不予质证,易形成质证、认证上的困难。庭前指导举证实际上是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方式,不可轻视或偏废。

  二、庭审抓住纲要、主动驾驭。

  要实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划清责任的庭审目的,主动发问、规范释明、掌控辩论这三个环节切切不可忽视。仲裁员应有较高的庭审驾驭能力,严格庭审程序,主动撑控全局。庭审应抓住以下三个重点。

  (一)庭审发问主动、准确

  发问是庭审调查的重要方式,在有些情况下比当事人举证更为重要。发问包括对证据的发问和对事实的发问,二者是有联系的。

  当前庭审发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作发问,特别是边裁,基本不发问;二是发问不全,遗漏焦点问题;三是发问未抓住重心与焦点,该问的不问,不该问的又问;四是发问带倾向性,特别是边裁,向一方发问带倾向性的问题;五是发问杂乱无序,忽东忽西;六是发问方式简单化。本人在参加庭审以及抽阅庭审笔录中发现,仲裁员怠于发问或发问不当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以致许多问题当查而未查,到了制作文书的时候才发现事实不明,以致个别疑难案件需重新开庭,甚至多次开庭。

  发问是一门庭审艺术,发问过程实际上是对关键事实直接调查的补充。如果发问细致得当,庭上的发问可以取得与庭外找证人调查和收集其它证据一样的效果。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问应注意几点:

  1、发问应当主动。应自觉进入案件角色,找出与案件处理相关的事实不明问题,主动发问。首裁不能将开庭纯粹当作证据展示与辩论的程序过程,边裁也要有责任心,对首裁未发问的问题应进行补充。发问提纲是庭审提纲的组成部分,发问一定要事先列成提纲,不要自认为胸有成竹,临场发挥,这很可能忽视或忘记一些问题。

  对于需释明和自认性的问题特别强调主动发问,有些敏感问题可能是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点,不主动发问,则丧失了查明事实的机会。如一方当事人陈述了某个对另一方当事人极为不利的情节,对方对这个陈述不作否定,则应追问。

  主动发问包括及时发问。即不要错过发问的时机,及时固定证据与事实。在当事人未深思熟虑或无串通机会的情形下及时发问,当事人的回答真实性程度较高,如果给其思考之机,很可能出于利害关系而编造谎言。故掌握发问时机,对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尤为重要。

  2、发问应当全面。对与案件处理相关的问题均应发问,不能遗漏与案件处理相关的重要情节。特别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审理的情况下,由于对方无抗辩,对涉及案件处理的相关问题更应系统的发问,不能仅听申请人的陈述就完事。如今天研讨的[2012]宜仲裁字第69号案例,涉及到中国船级社的主体类别,其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是社会团体还是企业?这涉及其管理规范的法律属性及等级效力,发问查明这一问题是为辩论提供事实基础。如果中国船级社属于像律师协会这样的社团组织,那么合同内容违反行业协会管理规范是否导致无效的问题就不辩自明了。

  3、发问应抓重点。对申请人发问的内容主要是围绕仲裁申请书和证据中不够明确具体的问题提问,发问范围应集中在争论焦点的不清情节上,不能漫无边际、没有重点的泛泛发问。关键问题的证据瑕疵必须重点发问澄清。

  4、发问立场居中。发问至少在姿态上要表现出公允,不能给当事人一方有偏袒对方的感觉。有的仲裁员要偏袒一方当事人,会做得很巧妙,将难题推给对方当事人去解答,表现得“大雪无痕”,只有内行才能察觉。公允姿态的发问应是对同一问题应采取双向发问、循环发问,对一方当事人不利或有利的问题均应发问。如本人在承办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向申请人发问中国船级社的资质、性质,否定了其合同无效的观点,向被申请人发问产品证书取得的时间,扣除了迟延交付期间的利息达20多万元。公平地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5、发问应讲方式。根据问题的不同和回答对象的不同,发问方式应有所区别和变化。对那些回答问题缺乏诚信人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讲究发问技巧,可迂回发问,间接发问,甚至对可知事实的明知故问,避免其察觉问话目的而作虚假陈述。作为书记员,仲裁员发问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记载,不要自认为这个问题无关紧要而不记。本人在[2012]宜仲裁字第69号案件审理中,针对被申请人所称的国有企业合同应招标而未招标则合同无效的抗辩,发问“你们双方以前有过业务联系吗?”申请人说有,并讲了具体情节。被申请人答没有。本人追问被申请人,既然原来没有业务联系,合同又未对外招标,那么被申请人是通过什么途径与对方洽谈合同的呢?被申请人便说,其船是为香港一公司加工的,香港公司对申请人厂里进行过考察,认为其价格比武船等单位要便宜一些,是香港公司指定我们与他们签订合同的。被申请人的陈述对其合同无效主张构成不利,其称自己是国有公司,应当招投标等,回答承认是实际业主确定的定向合同。巧妙的发问方式能取得良好的发问效果。巧妙的发问方式可掩盖发问意图。应注意发问意图与发问内容的区别,发问内容应使当事人清楚,但发问意图应尽量避免当事人明白,以防其虚假回答。

  6、发问应分层次。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问的问题应集中分类,对同一当事人发问的问题要排列顺序,根据问题的关联性确定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因为,前面发问的回答可能是后一问题的基础。

  (二)当庭释明应规范、全面

  释明制度的核心是释明权,又称释明义务,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误以为自己提出的证据达到证明标准时,仲裁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当事人释明义务的范围。仲裁中应用最多的是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仲裁案件中曾多次发生撤销权的释明,即是对该条的适用。该条在性质上实际是给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济权(否则是对其瑕疵主张的直接驳回或不支持),因此,释明的价值在于公正与效率,行使释明权有利于仲裁效率的提高。

  规范释明的本质是依法释明。行使释明权应遵循真义、中立、适度三原则。本人认为依法释明要求准确把握释明的度,应释明的则释明,不应释明的则不释明,此为适度释明。如仲裁时效的问题,仲裁庭不能告知被申请人,说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经超出时效。对违约金的调整问题是否释明,目前在理论上有争议,但按最高法院溪晓明副院长的讲话,也可释明。规范释明的第二个问题中立,如果双方都存在释明情形,不能只对一方当事人释明。 

  全面释明要求对应当释明的事项不能遗漏,对处理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均作释明。目前在理论上认为释明的范围包括: 1、请求与受理阶段的释明:(1)仲裁请求不明的释明。(2)仲裁请求不充分的释明。(3)标的变更的释明。(4)除去不当的释明(即无支持可能的主张,如法人内部的科室作为当事人)。2、庭前准备阶段的释明;(1)指导当事人举证的释明。(2)提出证据材料的释明。(3)对证明责任的释明。(4)证据交换中的释明。3、开庭审理阶段的释明;(1)诉讼程序的释明。(2)主张与抗辩的释明。(3)质证中法官的释明。(4)妨碍举证的推定中的释明;(5)拟制自认中的释明(如《证据规定》第八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它将法官的说明、询问等释明义务作为确认拟制自认成立的必要条件。(6)法律的释明。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凡涉及以上事项的问题都应释明,不应有遗漏。

  就仲裁案件而言,务必注意以下问题的释明:

  1、除去不当的释明。诉请事实与主张背离或与法律关系相冲突,如建设工程结算后反悔,是主张合同变更还是行使撤销权,应当释明。

  2、请求不明的释明。利息的计算时间,是仲裁申请之日止,还是仲裁裁决之日,这一问题可在发问过程中进行,也可在当事人宣读仲裁请求后发问。请求额度增加与仲裁费的补交,应当庭释明,避免裁决后又另行申请仲裁期间的利息。同时应阐明利息只计算至仲裁裁决之日或确定的给付之日,而非实际给付之日。

  3、仲裁标的的释明。在仲裁实践中经常出现分标请求的情况,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只诉工程款,而不主张因建设方原因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而是等裁决并执行后再来主张停、窝工损失。如二医院的案件即是如此。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先请求部分是其策略,但这样做浪费社会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负担。遇到这样的情形,仲裁庭可主动发问,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其它权益的主张,是放弃还是保留?这样可以避免再次申请仲裁时“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4、举证责任的释明。这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如笔迹鉴定申请,应由何方提出,工程造价鉴定应由何方提出,这同时涉及到证明标准的认定。仲裁庭应提出举证要求。

  (三)辩论引导准确、全面

  庭审辩论,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仲裁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进行陈述、驳斥和论证。

  恰当引导辩论应注意做到以下环节:

  1、公平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当事人的辩论权为法律赋予,任何组织不可剥夺。而仲裁庭负有保障实施的义务。仲裁庭的保障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程序设置,辩论是庭审的必备阶段。二是要允许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仲裁员要仔细倾听,不要随意阻止和打断。三是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能变相或给人偏袒一方而压制另一方的感觉。四是对不正确的辩论意见不能当即(当即而非当庭,如果当庭调解或当庭裁决,自然须当庭)驳斥,切忌充当与其辩论的角色。

  2、争议焦点归纳应全面、准确。“全面”是应将双方的主要争议全面列举,不要有漏项。一般应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询问有无辩论内容的补充。准确是紧紧围绕与案件处理和法律适用相关的问题。本人发现有的首席仲裁员对争议焦点归纳不准,将对案件处理不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作为焦点开展辩论。辩论的内容应是本案法律适用或案件处理原则和方式。这就意味,辩论不包括事实本身。那么对事实争议是否不发生法律争议呢?当然存在,但那种辩论属于证据质证或事实确认的辩论,而非狭义的辨论。二者在庭审阶段上不同。有不少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在内,时常混淆二者关系,在文书的认证过程不表达认证理由,而到了“仲裁庭认为”部分再谈证据的采信与否决理由,这在逻辑层次是不严谨的。本人认为在“审理查明”之后,没有必要再谈证据上的“仲裁庭认为”了。否则构成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因此,辩论观点要建立在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基础之上,不应脱离庭审无争议的事实发表观点。遇此情况,如果对方不反驳,仲裁庭可以询问的方式,要求其作解释。如你方提出对方违约,请问这一观点的事实依据具体是指什么?在辩论中,有时会出现无理一方的辩论气场压倒有理一方的情形,仲裁庭不能与之辩驳,但可以询问方式要求其说明。不能让其误认为“真理在手、胜券在握”。

  3、辩论的展开应有条理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根据本会《暂行规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仲裁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被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互相辩论。除了发言主体的顺序外,还应注意辩论问题的顺序,因为有的情况下,第一个问题的辩论清楚是第二个辩论问题展开的基础。例如合同效力是违约金调整的基础,如果第一个争议焦点合同效力未解决,那么主张责任的性质就无法确定。在合同无效情形下,不存在违约金,自然就谈不上违约金的调整问题。辩论的条理性与争议焦点的归纳要照应,在首轮辩论发言之后,仲裁庭可归纳主要辩论内容,对于未辩论或辩论深度不够且案件处理又不可回避的问题,可引导双方上升到另一个法律层面再次辩论。

  4、辩论中应掌控走向和态势。在辩论之前应提示双方遵守辩论规则,不要使用有侮辱人格和人身攻击的语言。因当事人之间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差异,辩论中难免会出现措词不当、情绪激昂,甚至攻击谩骂的情形。仲裁员应立场公正、程度适宜、言辞有度、措施适当地正确疏导或制止,不要轻易表态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使辩论陷入僵局。辩论中还应把握争点走向。对在辩论中出现的一些特殊事由,仲裁庭要及时、准确、公正、稳妥、合法、果断地处理。辩论中,若认为有些问题尚未查清或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论据,则要宣布暂停辩论,恢复庭审调查,双方质证,待调查完毕后,重新恢复辩论;对新出现的关键证据和事实,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则应宣布中止辩论,延期审理。辩论中还应控制时间长度。对一些辩论清楚了的问题,提示当事人不要重复,对于补充观点应有一定时间限制。当然,掌控辩论态势,要注意处理好与保障辩论权之间的关系,若确因时间关系无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辩论意见的,则要告知当事人庭后补充书面代理意见。

  三、文书叙事准确、论证充分。

  仲裁文书的制作,应达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说理透彻充分,结果公正具体的标准。 

  文书的制作应当按照本会印发的文书制作格式进行。本会的格式中除争议焦点归纳叙述调整到法律分析之前外,其它段落、层次原则上不变。文书的制作是一道复杂的课题,在大学里它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不是三言两语或半天的学习就能掌握的。就仲裁文书制作而言,它涉及到当事人身份的介绍、案件的来源、当事人的主张与抗辩、举证与质证、认证与事实、焦点归纳、法律适用、实体处理、文书格式、文书校对等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均有其自身的要求,今天仅强调三个环节:证据认证、事实叙述、裁判说理。

  (一)证据效力须认定准确、理由充足。

  文书制作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对证据的认定。证据认证是事实认定的基础,准确认定和判断证据效力对事实认定的准确与清楚息息相关。从目前仲裁开庭的情况来看,当庭对证据认证的情况极少,多是在仲裁文书中阐明认证观点。其好处是表明仲裁庭的立场,避免因认证观点不一与一方当事人发生对立与冲突,缺点是观点不经过交锋认证,可能出现片面性,没有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因此,准确认定证据十分重要。目前仲裁文书对双方的举证和质证观点表述的基本全面和准确,但存在认证不力的现象。常见的情形是:

  1、只说认证结论,不阐明认证理由;

  2、认证结论含糊不清,如“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综合认定”,其它证据是什么,其它证据与该证据关联度是什么?均未作介绍,直至到“仲裁庭认为”才知道仲裁庭采信了该证据;

  3、认证理由不充分或牵强附会,如有的认证理由表述为“因该证据是复印件,被申请人不认可故不予采信”。这种观点是不严谨的,法律规定是单一的复印件而无其它证据印证的才不予采信,如果有其它证据印证,复印件是可以采信的。

  证据判断应坚持科学规则。对证据的认证或审查判断《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和本会有许多具体规定,对原则和方法有详细要求。通常说的证据审查规则是“三性”。

  一是合法性。合法性包括来源合法和形式合法。我们经常打听到该证据系单方制作的质证意见。单方制作的证据就不合法吗?有些证据本身就属于一方制作,如《逾期付款利息表》,其一般是由主张方制作,不能简单以单方制作而否定其合法性。又如复印件的证据效力,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准确判断。有些证据的合法性,应慎重审查,如单位证明只有公章,无经办人,取证的合法性不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关系盖假章的情况很多。 

  二是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和内容的真实,有无涂改、变造的痕迹,内容是否真实反映事实。有些仲裁员忽视对证据的形式审查,只是走马观花,一眼而过。在文书审核中,本人发现,证言证人的身份情况不明,内容打印好后在上面签个名,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情况不清,来源真实性不明;证据复印件不清晰,只隐隐约约看得清一些大号字的内容,小字号的根本看不清。又如一个单位关于其职工受伤后停发工资的证明,称该职工的月工资3000元。是不是3000元,仅一个证明无法说明其真实性,还应附上其财务部门发放工资的《工资单》或《工资表》。

  三是关联性。证据内容与主张事实间的因果联系。关联性是证据判断的核心点,因为合法和真实的证据不一定产生证明力。如《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不一定是产权人,《结婚证》在你手中不一定证明你与对方存在夫妻关系,这是“反证例外”规则。只要有充足的相反证据,则该证据的效力须重新认定。判断证据的关联性,除了分析一方主张事实的关联性,还应注意与案件处理其它内容的关联性。因为,一份证据往往包含多种信息,除了当事人争辩的证明内容外,还可能隐藏和包含其它证据信息。仲裁庭应当居中认定证据的关联性,对同一证据中的关联事实应全面考量。还须注意,对证据的认定不以一方抗辩为条件。申请人称对方先借其7万元,后借了8万元,一共借了16万元。对方说借16万元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钱可还。仲裁庭不能认定被申请人自认16万元。因为申请人的计算违反了数理逻辑,与借款总额间没有关联性。

  值得提示的是:证据的三性是证据效力不可缺少的要素,尤其是关联性。一份证据即使具备了合法性和真实性,但无关联性,仍然缺乏证明效力。有的仲裁员对证据认证只注意或表述两性,而忽视或回避关联性。如有的仲裁文书写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三、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均无瑕疵,仲裁庭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这种认证与表述并不全面,没有对关联性表明立场。如果认为该证据具备关联性,也应阐明其关联性的理由。有的仲裁文书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未表述,从后面事实认定来看,并未认定其关联性,此时则更应阐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实际上准确把握“三性”是一门非常高深的学问,涉及多方面知识的综合运用,依靠法律常识、专业知识、生活常识、交易习惯、思维逻辑等方面知识的积累与发挥。

  审查证据不仅注重单独审查,还应注重综合审查。综合审查的方式,是运用逻辑思维甄别全部证据间的吻合性和冲突性,考察证据的真实、合法及关联性。在有的情况下,单个的证据并不能发现瑕疵,只能前后对照、系统分析才能发现问题。

  在此,本人着重讲利用逻辑知识和生活经验判断证据的关联性。《证据规则》确定了17条原则和方法,其中,要求“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审核判断就强调了社会阅历和知识全面的重要性。如果我们缺乏一些基本知识,缺少社会阅历和知识的积累,很可能忽视的证据的实质内容、而被表面形式所蒙蔽。生活经验的取得无外三个渠道:个人体验与经验积累、从书本报刊网络获取、吸取社会周围人群的经验与教训。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其接触的社会面是多层次的,知识是多领域的,我们的阅历和知识越丰富,才越能面对和解答众多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如对付网络电话诈骗,有常识的人一眼识破,无常识的人信以为真。就证据的审查判断而言,丰富的生活经验会形成慎密的逻辑思维。我们看《福尔摩斯探案》和日本“三证”,有些案件的侦破得益其将生活经验转化成逻辑思维,能够从公狗与母狗撒尿姿式的不同,判断嫌疑人说话的真假。总之,知识来自于学习、实践与总结。当一名仲裁员,你不能仅仅满足于是审理某一类案件的专家,对其它案件的审理方法与技巧也应把握六、七分。案件审理的核心是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其中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基础不牢,法律适用的大楼则势必倾斜。准确认定事实需要知识和社会阅历,具备特定知识的一眼就能洞悉事物的本质,知道从何入手解决问题。如果知识缺乏,又不愿意学习和实践,在生活和工作中就难免闹出笑话。

  在仲裁实务中,有的当事人缺乏逻辑常识、生活常识、专业知识,虚假陈述的编造违反常识,破绽百出,表达违反逻辑常识的质证意见。仲裁庭如何判断和对待这些陈述和观点,需要以常识为利器之一。中国古代办案,缺乏高科技的手段,武的靠刑讯逼供,文的靠生活常识。如人淹死的肚子应有水,火烧死的口中有灰,自缢的索痕朝上,用生活常识判断死因,有些方法今天还在运用。

  (二)事实认定准确清楚,叙述恰当并全面、简明。

  1、事实叙述的全面应以争议焦点或裁决应解决的问题为标准。事实叙述应做到三个“围绕”,即围绕围绕争议焦点写,围绕法律适用写,围绕案件处理写。目前仲裁文书中事实叙述不全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文书是高度概括事实,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原因介绍不详。如保险合同纠纷,只写双方什么时间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再写什么时间发生了保险事故。而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如免责条款的内容避而不谈。在保险案件的事实叙述中,简单地写为鄂E号车辆投了保,而不写车的品牌与类型,如果案件争议涉及修理费合理性的争议,外人无法分析。如果是保时捷修理30万元也可能很正常,如果是富康车,修理费达3万元应值得研究。如今天发给大家研讨的案例,该案的初稿文书对案件事实的细节叙述遗漏达九处之多,这些重要情节不作介绍,在案件处理时则缺乏事实根据。事实叙述不全面的另一种表现是,在事实段落只字不提,到了法律论证阶段突然冒出一个新的事实或情节。

  2、事实叙述的简洁应以最简洁的文字清楚表达事件的发生、变化与终结,以他人能“读懂看明”为原则。

  事实叙述的全面与简洁存在辩证关系,全面不等于事无巨细和重复啰嗦,简洁不等于省略,力求繁简得当。

  简洁要求仲裁文书将与争议无关、对法律分析和实体处理不起任何作用的情节删减。目前有些仲裁文书在简洁上把握不够。

  简洁的第二点要求是文字表述简洁,能够七个字说清楚的就不用八个字。文字表述的立法涉及语法结构等技巧的灵活应用,主语、代词的位置调整,有一定文字功底的要求。当前仲裁文书中,表述不简洁的情形比较突出,我们应当重视。

  (三)法律适用清晰准确、说理充分。

  法律适用是针对争议焦点所作的法理和法律评析,其主要是为案件的裁决提供理论依据,也称之为裁判主旨,有学者将法律评析称之为“说理”,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要体现事理、法理、公理、情理、文理。本人今天不围绕如何说理论述,仅针对仲裁文书的现状提点要求。

  目前的仲裁文书在说理上表现为:说理杂乱、说理不全、说理不深、说理不当。其中说理肤浅、千篇一律、强词夺理尤为突出。解决这些问题,本人认为:

  一要求法律适用有针对性。法律适用围绕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包括其顺序也应与争议焦点的归纳顺序相一致。避免说理杂乱,无层次,无重点。 

  二要求法律适用有准确性。准确选择与调整本案关系最密切的法律规范,准确把握所选择法律条文适用的情形与条件,准确领悟法律条文的本义,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一定要理解正确,如对保险法第十九条中的“依法”的理解,是指法律明确赋予的具体权利,而非抽象性的依法。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字面理解,如生病住院保险,是否包括怀孕住院?又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是否包括吊车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情形?汽车不明原因的燃烧是否属于自燃?在同一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下,法律用语的本义具有唯一性,但对理解可能产生多元化,只有准确且合乎本义的理解才能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这需要我们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基本功。

  三是法律适用应有学理性。不仅从法理角度对法律的要义进行诠释,同时从事理、公理、情理角度加强说理。在法律规定不明和解释分歧的情况下,裁决书的说理还应借助事理、公理、情理,如公序良俗、社会伦理、村规民约、风土人情。

  四是法律适用应具逻辑性。文书的说理应当逻辑严谨。实际上,逻辑是文章的灵魂,它渗透至文书的各个层次和内容。对当事人身份的介绍要讲逻辑,证据认证也要讲逻辑、事实叙述同样要讲逻辑,而在文书的说理中其展示得更加淋漓尽致。文书不严谨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逻辑上的笑话。如有一份文书,申请人是母女二人,受害人是母之夫、女之父亲,但文书在事实部分叙述称,2012年56日,申请人之夫在当阳正阳大道横穿马路时,被申请人所驾驶的小车撞飞。仔细琢磨,申请人是母女二人,受害人是母亲的丈夫,难道也是女儿的丈夫?这显然是逻辑思维不严谨造成的叙述错误。

  五是条文引用应有层次性。层次性的标准是具体、有序、规范。一般在析理部分引述的实体法均应全面引述条文,要注意引用条文的顺序和等级,不能混淆条、款、项、目。具体应用应遵照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0月发布《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具体不再详述。实际上层次性也是一种逻辑性的展示。

  今天与各位同仁交流的提高办案质量应注意的三大环节或八个细节,纯属个人的一孔之见,不一定符合实际,阐述的也较为肤浅,仅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何  云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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