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及省、市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文件规定,保障仲裁工作有序开展,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宜昌仲裁委员会自2020年3月30日起,恢复仲裁业务办理工作。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上岗服务,切实做好防疫知识宣传,加强办公区域消毒、通风、清洁等工作,保障工作环境良好安全。
三、仲裁员、当事人、律师及其他人员现场办理有关事项的,应遵守宜昌市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出示健康码和身份证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登记身份信息,确保自身身体健康。如有健康码显示为黄码、红码或发热(体温超过37.3℃)等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仲裁接待窗口、仲裁庭和相关科室等办公区域。
四、前来办理或咨询业务的人员,按照“一事一人”原则,陪同人员严禁进入仲裁办公区域。业务办理完毕后,立即离开办公场所,严禁聚集和逗留,非业务办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公场所。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的管理规定,拒不接受检测、不听劝阻的,本会将上报宜昌市防疫指挥部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02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