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本会动态 > 正文
宜昌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免仲裁费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0-03-31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和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切实为企业减负,制定本规定。

     一、本会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理的仲裁案件,继续执行2019年本会为企业减负的优惠措施,即“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5减按3‰的标准收取受理费”。

二、保障防疫人员和防疫企业的案件优先办理。对涉及参与一线抗疫的医务人员、公安民警以及军工企业、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及关联企业的仲裁案件,安排优先办理,仲裁费用除执行第一条规定外,免收案件处理费,受理费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向本会申请缓交。

三、对本市重点项目、特殊困难企业以及个人申请仲裁,交纳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向本会提出缓交申请,经本会核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可在裁决文书送达前予以交纳。

四、本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特殊困难时期案件受理工作,畅通受理渠道,对仲裁申请应受尽受,严格依法办理,切实保障依法高效优质服务。

 

 

                                  宜昌仲裁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信用中国|信用湖北|信用宜昌
地址:中国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57号
电话:0717-6256511 传真:0717-6900737 E-mail:yichangzc@126.com
宜昌市政府网站群运维服务中心 提供技术支持 鄂ICP备102044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