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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初始登记与逾期办证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0-06-09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近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处理了一批涉及逾期办证的集体案件,案件主要围绕开发商是否逾期办证来展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中,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符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提交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不能办理权属证书的……

  那么,对于“符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该如何理解呢?

  一、我们明确两个概念,即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所谓初始登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提及的因合同建造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即通常所谓的“大产权登记”。所谓转移登记,即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即通常所谓的“小产权登记”。

  二、我们要明确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流程以及买卖双方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一)关于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流程,我们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步骤,即:1.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2.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房屋;3.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4.业主和开发商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二)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过程中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根据该规定,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主体系买受人,但是转移登记的申请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共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承担的是协助义务,且该协助义务,应一直持续到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止。

  三、我们如何理解“符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

  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明确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手续和资料有哪些?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1)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5)契税完税凭证;

  以上资料中,有些需要开发商提供,例如: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些需要业主提供,例如: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凭证,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是开发商代收代缴。因此,“符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应理解为包括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在内的所有资料,当所有的办证资料准备完之后,再由开发商和业主共同申请办证。

  因此,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迟延办证并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必须准确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完成初始登记及何时完成初始登记,如果初始登记无法在约定的90时间内向产权部分提交,则转移登记亦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从而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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