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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保证方式与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22-02-21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你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朋友、亲戚借款或向银行贷款,请你帮忙担保,碍于情面做担保人,却担心自己要因此承担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有何区别,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又有什么不同呢?

  案例:2021年2月1日,老王向小钱借款10万元,借期6个月,张三、李四作为担保人。张三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老王不还钱,由担保人张三偿还”,李四则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老王不能还钱,由担保人李四偿还”。借款到期后,小钱于2021年9月15日向老王、张三、李四催讨无果,无奈于2021年10月15日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归还借款,张三、李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张三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老王不还钱,由担保人张三偿还”,意为在债务人老王不履行债务时,张三即承担保证责任,故张三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小钱可以要求任一人承担或者要求两人同时承担债务;李四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老王不能还钱,由担保人李四偿还”,意为在债务人老王不能履行债务时,李四才承担保证责任,故李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小钱应先以债务人老王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一并起诉债务人老王和一般保证人李四,但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张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四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来源:临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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