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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并存式债务加入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2-10-14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基本案情:2019年3月,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签订《协议一》,约定王某出资10万元,入股甲公司,协议还约定了甲公司向王某退还10万元出资款的条件。半年后,王某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退还出资款,遂乙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二》,约定乙公司同意按照《协议一》的约定,退还王某10万元出资款并补偿利息损失。申请人王某现主张被申请人甲公司承担退还出资款。

  案例解读:关于被申请人甲公司应否向申请人王某退还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乙公司与申请人王某签订《协议二》,承诺按照《协议一》的约定退还10万元,王某同意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双方没有约定甲公司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也没有明确表示免除甲公司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其他证据或行为表明王某同意由乙公司独立承担甲公司的债务,故应认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即应当认定为乙公司债务加入,故甲公司应当向申请人王某继续承担退还10万元出资款的义务。

  并存式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三是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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