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仲裁以其自愿性、保密性、快捷性、专业性、灵活性等特点,倍受众多企业主体和社会经济组织的青睐,已成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的组庭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是极为重要的一项程序,对当事人而言,能够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对于案件的定分止争就成功了一半。
在仲裁活动中,首席仲裁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是主持庭审。首席仲裁员类似于主持人的角色,在庭审过程中把控仲裁程序的进展。第二是沟通协调。首席仲裁员承担着与办案秘书沟通的工作。第三是主持合议。案件的合议决定着裁决的结果,在三人仲裁庭合议的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是一个主持人。第四是撰写裁决书。虽然可能有例外,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撰写仲裁裁决书是惯例。
《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按照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选定首席仲裁员,退而求其次,在无法共同选定的情况下,双方可采取共同委托仲裁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