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将其间业已发生或将来产生于特定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独立的仲裁协议都属于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二、仲裁协议的特征
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依据。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做了如下规定: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