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仲裁证据的提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下称《仲裁法》)及本会仲裁规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并遵循诚信原则。
仲裁证据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诚信原则
《仲裁法》第八条明确要求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在证据提交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二、举证期限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
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本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本会通知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应当提交本会认可。”
(二)举证期限的延长
本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延期,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
(三)当事人协商变更
本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的,可以接受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但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期限进行准备和质证。”
三、证据的提交
(一)当事人举证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制目录,注明证据名称、来源、内容、份数、页数、证明对象、提交日期,并依照仲裁庭成员人数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经本会送达对方当事人。
2.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经仲裁庭核对无异的复制品、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3.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二)仲裁庭调查取证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收集证据,应当安排仲裁员、办案秘书或者书记员2人以上进行。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通知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经通知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场的,不影响仲裁庭收集证据。
仲裁庭收集证据,应当在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取证情况。
四、证据的种类
仲裁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
指案件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二)书证
包括合同、协议、信函、发票、收据等书面文件。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按仲裁庭要求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三)物证
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提交原物。
(四)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五)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光盘、磁带等载体,且其内容可以与载体分离,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数据。
常见的电子数据包括:
①微信聊天记录(文字、图片、语音、视频)
②电子邮件
③短信
④网页截图
⑤电子合同
⑥银行转账记录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应当采用截图、拍照、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还需要将相应的图片形成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储存至光盘、U盘等载体并制作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摘录稿进行提交。
(六)证人证言
有证人的,证人证言不可忽视。需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和证明事项。证人证言的效力取决于证人的可信度及证言的真实性。
(七)鉴定意见
就查明事实的有关专门性问题,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鉴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有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八)勘验笔录
仲裁庭有权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并将勘验情况和结果记入笔录。
五、电子数据证据提交特别提示
电子数据证据的提交和认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供原始载体
当事人应当提供存储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等),或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打印件等。
(二)固定证据内容
电子数据证据应当采用截图、拍照、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尤其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截图应注明时间及人员身份,文字摘录稿应对照音频内容标注时间,可以将重点内容突出显示。
(三)证明相对方身份
当事人负有证明电子数据“相对方”身份的义务。例如,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需证明聊天对象与对方当事人身份一致。
(四)注意证据完整性
电子数据的可篡改、可伪造性较高,应确保所提交的电子数据能够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保存好具有完整性且随时可供调查使用的电子副本。
(五)第三方存证
当事人可以通过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进行取证、存证,第三方平台使用哈希值校验、时间戳、区块链等网络技术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