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受理范围:
仲裁立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保险合同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金融类合同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知识产权类合同争议、海事海商类合同争议、物业管理合同争议等。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合同争议。
二、仲裁立案条件:
仲裁为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必须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本会所受理规范的仲裁条款或协议为:“因履行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和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 立案材料要求:
宜昌仲裁委员会针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仲裁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依法立案。当事人须提交下列完备的立案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1、仲裁申请书一式五份。
2、仲裁申请书的书写:要用碳素墨水书写或打印。
3、签名或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仲裁申请书均由个人签名;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
4、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等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5、仲裁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要遗漏。
6、事实和理由:清楚、实事求是,与仲裁请求相关联。
(二)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身份证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四)委托手续
1、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权限、期限,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委托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五)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人举证材料需列出证据目录、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提交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纸张要求
立案时提交的所有材料纸张规格均为A4纸。
(七)需要注意的问题
1、若需申请财产保全和/或证据保全,须提交注明本案争议应由哪一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保全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或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并增加提交一份仲裁申请书。
2、立案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原件开庭时提供。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电话0717-625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