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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21-02-24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交纳比例

受理费分段计算基数

(人民币)

 

处理费

(人民币)

1000元及以下

70元交纳

0

500

1001-50000元的部分

4.5%交纳

70

500

50001-100000元的部分

3.5%交纳

2275

500

100001-200000元的部分

2.5%交纳

4025

500

200001-500000元的部分

1.5%交纳

6525

1000

500001-1000000元的部分

1%交纳

13550

受理费10%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5%交纳

18550

受理费10%

 

说明:1、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由申请人在立案时一并缴纳;

   2、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和分段确定的交纳比例累加计算;处理费按表中所列数额或计算方式收取,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该收费标准自20211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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