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标准
(2002年10月11日经本会三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宜昌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本会聘任的仲裁员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聘任条件,热爱仲裁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认真勤勉、谦虚谨慎,具有主持正义的良知和勇气;
(三)自觉遵守《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和《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认真参与仲裁办案工作和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审、能调、能裁,能够亲手制作相应的仲裁文书;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案件审理工作。
二、不同专业的仲裁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法律、经济教学、研究工作的
1、直接从事法律、经济教学或研究工作;
2、具有高级职称。
(二)从事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的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业绩突出;
3、在律师执业或法律服务中无劣迹。
(三)从事经贸、金融、建筑等专业工作的
1、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2、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专业的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
(四)从事其他管理工作的
1、从事相关管理工作满8年以上;
2、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
(五)曾从事审判工作的
1、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
2、曾任审判员满8年;
3、离退休的法官,离退休时间不满两年,或者离退休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
三、本会仲裁员的聘任、管理等依照《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