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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28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6经本会二届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仲裁机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以及本会《章程》、《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仲裁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三条仲裁员应依法认真履行仲裁员职责,努力完成仲裁案件审理和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仲裁员的聘任

  第四条仲裁员实行聘任制。本会仲裁员应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仲裁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申请登记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本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六条仲裁员的任期自聘任书签发之日起至聘任期满止。期满后本人愿意继续接受聘任的,经本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予续聘。

  第三章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仲裁员的权利:

  (一)依法参与仲裁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及报销合理费用;

  (三)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辞呈。

  第八条仲裁员的义务: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二)保守仲裁秘密,维护仲裁机构声誉;

  (三)遵守本会各项制度,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四)认真钻研仲裁业务,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五)主动加强与本会办事机构的联系,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仲裁员的管理

  第九条本会根据办案工作和仲裁事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仲裁员参加各类培训。

  第十条仲裁员参加培训的情况由本会办公室进行记录和考核。

  第十一条本会对所聘仲裁员建立个人档案,载明仲裁员品行表现、办理案件及培训、奖惩等情况。

  第十二条本会对仲裁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承办案件是否做到了公正、及时;

  (二)裁决的案件有无被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的情况;

  (三)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参加业务培训和其他活动的情况;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本会予以奖励:

  (一)热爱仲裁事业,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依法办案,公道正派,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广泛好评的;

  (三)为本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产生明显效益的;

  (四)在仲裁学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承担案件审理任务的;

  (二)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延误办案时间或因本人工作失误造成错案的;

  (四)丢失或损毁案件材料,对仲裁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予以除名: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二)在仲裁案件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对仲裁员的奖励,由本会主任会议决定;对仲裁员的解聘、除名,由本会全体会议决定。

  被除名的仲裁员本会不再聘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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