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1996年在全省率先设立,是全国46家、全省唯一一家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和全国仲裁机构“两化”(受理案件多样化、处理纠纷多元化)试点单位。主要职能是依法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过调解、裁决纠纷,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设立以来,本会着眼于提高仲裁案件质效和强化仲裁公信力,着力打造“公正、专业、高效、廉洁”的宜昌仲裁品牌。历年受案数量和案件标的额在全省同类城市中位于前列,历年审结案件的总体调解和解率在60%以上,裁决正确率在99%以上。
本会组成人员有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共13人。现聘有仲裁员323名,专业涉及经济贸易、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保险、公司与证券、PPP项目、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另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21名专家咨询委员,负责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法律问题咨询。
宜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宜昌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副县级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案件办理科、发展协调科三个科室,现有工作人员15人。2010年,为响应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调解体系的要求,与市交警支队联合设立了“宜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中心”,常年聘请两名退休法官负责案件调解工作。
本会将长期坚持“以人为本、和谐仲裁”的理念,秉承公正高效便民的服务宗旨,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公正仲裁
专业仲裁
高效仲裁
廉洁仲裁
仲裁的特点和优势
1.专业。仲裁是一种专家断案方式,仲裁专业性取决于仲裁员的专业性,通过将仲裁案件交由双方信任的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行业经验的仲裁员审理,更加符合商事法律实践和行业惯例,保证了当事人争议解决的质量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2.灵活。仲裁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能提供更好服务、更加专业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并且在仲裁员、仲裁程序、适用法律或惯例、仲裁地点、审理方式、裁决方式等的选择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为当事人跨区域、跨国际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3.稳定。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授权,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避免当事人事后复杂的管辖争议,也可减少对区域或地方司法过度保护的担心,有利于促进争议解决的稳定性和中立性。
4.保密。仲裁作为商事主体和平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其对仲裁过程和结果的保密制度对促进商事主体在和谐、宽松的氛围中妥善解决纠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有助于减轻因纠纷给商事主体带来的负面效应。
5.执行力。仲裁作为一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普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普遍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