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本会介绍 > 正文
宜昌仲裁委员会章程
字号:[小] [中] [大]

(2022年9月21日第八届宜昌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五章  财  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学的专业服务方向,围绕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前款所列纠纷主体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形成调解书的,可以提交本仲裁委员会予以审查确认。

第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是:宜昌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宜昌市。

本仲裁委员会由宜昌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经湖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

本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

除主任外,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副主任兼任,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设副秘书长1至2人。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因特殊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适当调整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报宜昌市人民政府决定。

任期届满,应依法换届,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每届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前两个月,负责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荐。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推荐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推荐。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八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工作需要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名,经省司法厅复核后由宜昌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九条  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修改章程、仲裁规则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仲裁委员会名义作出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组成成员一人一票表决制度。

第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处理下列事项: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

(七)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八)决议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请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未参加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会前就所审议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需由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以由本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征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二条  本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在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重要事务。

本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本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讨论准备提请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决定本仲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三)讨论通过本仲裁委员会重要业务工作制度;

(四)讨论通过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及仲裁员办案报酬管理制度;

(五)研究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方案等事项;

(六)研究处理本仲裁委员会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授权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仲裁法中规定的包括指定、更换仲裁员、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决定等相关仲裁程序性权利。

第十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设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聘请若干名专家任委员,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仲裁办公室推荐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仲裁委员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仲裁员履职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第十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解散决议,自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之日起生效,本仲裁委员会即终止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依照宜昌市机构编制部门的分类管理确定为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一) 执行本仲裁委员会决议,接受仲裁委员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仲裁法的宣传、推广和仲裁员的培训;

(三)仲裁经费的日常管理;

(四)仲裁事宜的咨询与答复,仲裁案件的立案审查、登记、受理

(五)联系仲裁员、当事人,安排开庭与记录,负责仲裁文书的缮印、送达和仲裁案卷的立卷归档等程序性事务;

(六)非仲裁庭调解案件的调解;

(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提交仲裁确认的办理;

(八)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等制度。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八条  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由本会办事机构商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提名,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每届的聘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仲裁员任期届满后,新一届仲裁委员会未及时换届的,履职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换届完成,聘请的新仲裁员履职之前。

第十九条  本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认真执行《仲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本仲裁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支持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在受聘期间,除拥有《仲裁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辞聘的权利;

(二)有接受当事人选择审理仲裁案件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仲裁委员会编印的资料和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四)有获得仲裁案件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自觉履行信息披露和回避制度,严格遵守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注重仲裁案件的质量和社会效果,讲求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本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本仲裁委员会指定后,无故拖延案件办理,影响案件程序进行的,本仲裁委员会可将其更换。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接受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担任审理案件的仲裁员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送礼的;

(五)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仲裁委员会将其除名。

 

第五章  财  

第三十一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终向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宜昌市人民政府的拨款和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收取仲裁费,支出范围主要是:

(一)缴纳税费;

(二)交纳仲裁协会会费;    

(三)仲裁员报酬和必要的办案费;

(四)仲裁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费用;

(五)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六)购买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办案的直接费用和工作报酬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依照国家规定和本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支付。

第三十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每年应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仲裁收费净余额的5%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事业发展基金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时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信用中国|信用湖北|信用宜昌
地址:中国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57号
电话:0717-6256511 传真:0717-6900737 E-mail:yichangzc@126.com
宜昌市政府网站群运维服务中心 提供技术支持 鄂ICP备10204439号-1